【“南京虐童案”继续庭审 被告情绪极其激动】审判长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室试图,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行为,现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
此前报道
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开庭,庭审由早9点半持续至晚10点,今审仍将继续。该案案发于今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征琴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孩子伤情被学校老师发现,而后报警。在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关法律,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罪,取决于孩子伤情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承认打人不承认犯罪
“我没有犯罪。对我故意罪很有。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被告人李征琴在庭审时表示,“我心里不是想人。”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李征琴承认自己在房间的书桌旁打了孩子,用自己的竹挠痒耙和孩子的跳绳打的。她同时强调,当时孩子身上穿的棉的睡衣。自己当时很生气,血压升高。对于孩子是否哭以及打了多长时间,表示不记得,打完后孩子去业了。李征琴还表示,自己打得不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她还指出,自己没有查看伤情,也没有问孩子疼不疼。看到手中老师拍的照片时,觉得不敢相信。
在庭审中,李征琴表示不接受警方提供的鉴定,“如果当时给我,我就会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孩子身上的伤还在。”她还表示,在鉴定程序方面有严重问题,并且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把她。
公诉人:被告当庭说法与此前矛盾
在中,公诉人表示,经南京市鉴定所鉴定,男童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罪,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李征琴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检方对其从宽处罚。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男童施某某班主任、老师、邻居等证人发现施某某有两三次被妈妈打伤,男童的显示,“我的背上、身上都被跳绳抽了很久”,“妈妈又用脚踩我的脚面”,“爸爸没有来劝妈妈”。被告人则表示,机关在凌晨2点做,并且找了一名陌生老师做代理人。人也质疑,做时没有通知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到场。
公诉人提供的还显示,此前的供述中,李征琴表示自己失去了,自己打了多久,打了多少下都不记得,的确不是想打这么重的。公诉方还表示,李征琴当庭供述打得不重,与此前说法矛盾。之前说脚可能是打孩子踩到的,但庭审予以否认。
争议焦点:轻伤还是轻微伤
今年4月,微博曝出男童被打的背部伤情图片,引起的极大关注。在庭审现场,双方的焦点在于男童施某某的伤情是轻伤还是轻微伤。被告的人王永杰律师曾经表示,如果没有构成轻伤以上,李征琴就不能构成故意罪。如果是轻微伤,则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据悉,9月23日,李征琴向法院递交“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有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审查意见为,男童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人在庭审现场指出,“红色痕迹是皮内出血,皮下出血是紫色的,而照片上没有紫色的,根据相关,皮内出血是构不成轻伤的。”在庭审现场,南京市鉴定所的两名出庭,表示,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而伤情是以皮内出血为主,有皮下出血。公诉人并表示,经过鉴定,反映伤情的照片没有经过编辑修改。
刑专家洪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检方以故意罪而不是罪起诉,说明检方在罪方面的还不充足。以故意罪起诉,轻伤还是轻微伤很关键。但李征琴递交的“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让相关专家出庭才可以,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参考。而鉴定伤情以及警方做,并不一定需要孩子的监护人在场。而家长与学校方面的恩怨纠葛也与该案没有直接关系。至于现阶段是否还可以重新进行鉴定,洪表示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进行鉴定的一些材料充足,也具备再次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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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的前前后后
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照片,照片中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所致。并表示,“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4月5日,南京市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4月12日,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涉嫌故意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据悉,李征琴并不是孩子的生母,孩子的生父有三个孩子,又是农民,家在安徽,经济条件并不好。而李征琴是孩子生母的表姐,主动提出可以把表妹最小的孩子过继来,由自己来照顾,这样还可以让孩子在南京接受更好的教育。于是,李征琴成为了孩子的养母。
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养子施某一案举行审查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措施。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征琴作出不决定。“南京检察”微博表示,不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全案基本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身或者。此外,南京检方还指出,李征琴的主观恶性较小,不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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